国科发计〔2011〕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证973计划的顺利实施,科技部、财政部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2006]330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973计划的组织实施中遵照执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2006]330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973计划是以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对我国未来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全局性和带动性的基础研究发展计划。
973计划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国家安全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在世界科学发展的主流方向上取得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原始性创新成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基础,为未来高新技术的形成提供源头创新,提升我国基础研究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973计划重点支持农业科学、能源科学、信息科学、资源环境科学、健康科学、材料科学、制造与工程科学、综合交叉科学、重大科学前沿等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领域的基础研究。
围绕纳米研究、量子调控研究、蛋白质研究、发育与生殖研究、干细胞研究、全球变化研究等方向实施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第四条 973计划将更加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更加强化科学目标导向、更加注重优秀团队建设。按照“竞争、公开、择优、问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坚持自主创新,鼓励学科交叉,实现重点突破。
(二)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坚持“择需、择重、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
(三)坚持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注重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研究团队,把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重要目标。
(四)坚持科学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强化过程管理,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科学考评。
第五条 973计划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支持。计划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科技部负责973计划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973计划发展规划;
(二)制定实施细则及相关管理规定;
(三)组建973计划专家顾问组、领域专家咨询组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专家组;
(四)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发布申报指南;
(五)建立备选项目库,负责项目申报受理、评审评估、立项、结题验收等工作;
(六)负责计划实施过程中的调整、协调、监督等工作;
(七)建立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973计划以重大项目方式组织实施;加强顶层设计,在一些重要方向部署重大科学目标导向项目。项目由若干课题组成。
第八条 973计划专家顾问组对973计划进行学术咨询,每届任期四年。973计划专家顾问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战略研究,对973计划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提出973计划年度申报指南建议;
(三)主持立项综合咨询,以及项目结题验收工作;
(四)对973计划项目重大调整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承担科技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领域专家咨询组以项目专员形式参与973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过程管理,每届任期五年。领域专家咨询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
跟踪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向科技部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总结项目实施情况,向科技部提出年度咨询工作报告;
(三)主持项目中期评估工作;
(四)承担科技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专家组对重大科学研究计划进行学术咨询,并以项目责任专家形式参与项目组织实施的过程管理,每届任期三年。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战略研究,对重大科学研究计划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提出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年度指南建议;
(三)主持项目复评、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工作;
(四)跟踪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实施情况向科技部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提出项目实施年度咨询工作报告;
(五)承担科技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科技部设立973计划联合办公室,加强973计划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大科技专项、863计划等的协调和衔接。
第十二条 在国家科技计划专家库中,遴选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参与973计划的项目立项、中期评估、验收和绩效考评等有关评估评审工作,专家对评估咨询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负责。
第十三条 973计划组织实施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973计划专家顾问组成员和领域专家咨询组成员不相互兼任,不能参与项目申报或承担项目。在项目评审评估和验收等管理环节中,利益相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四条 973计划组织实施过程中实行保密制度。在973计划项目评审评估、结题验收和实施过程中,评审评估专家和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能复制、透露或引用项目相关内容,不能对外透露评审评估过程中的意见和未公布的评审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 973计划实行公示制度。对立项计划、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结果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973计划实行信用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加人员、专家、管理人员、科技服务机构等在实施973计划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纪录,并作为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973计划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参与973计划管理及项目申请、评审、执行、验收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立项
第十八条 科技部征集相关部门、地方、行业的重大需求;委托973计划专家顾问组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专家组依据国家相关规划和征集的重大需求提出973计划领域及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建议;科技部以973计划专家顾问组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专家组的建议为基础,研究制定并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九条 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较强基础研究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可根据申报指南提出项目申请。申报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或直接向科技部申报项目。
第二十条 973计划项目立项的基本要求是:
(一)符合973计划年度申报指南要求;
(二)具有明确、先进的科学目标;
(三)针对明确的科学问题,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可行的研究方案;
(四)具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研究团队;
(五)利用重点研究基地的研究条件,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立项一般需要经过初评、复评、进入备选项目库和综合咨询等步骤。评审以定性评价为主。项目答辩采取网络视频方式。
初评是同行评议。相关研究方向的同行专家依据项目申请书,从项目是否体现国家战略需求与科学前沿的结合、学术思路的创新性、研究方案的科学性与可行性、研究队伍的水平和研究工作基础等方面进行评审。
复评是领域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评审。由领域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同行专家组成复评专家组,听取项目答辩,根据各领域和各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发展需求和布局,从项目的重要性、科学性和创新性、研究队伍的水平、研究工作基础等方面进行评审。
通过复评的项目按照专家组意见对申请书进行修改后,作为备选项目进入备选项目库。
973计划专家顾问组对备选项目进行综合咨询。从国家战略需求、项目的创新性及研究队伍的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评议,提出立项建议。
第二十二条 科技部审议、确定立项项目,聘任项目首席科学家,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形成项目(课题)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发布立项通知,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二十三条 科技部委托973计划专家顾问组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专家组对重大科学目标导向项目进行顶层设计,充分论证,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突发性事件等需要国家特殊安排和紧急部署的有关项目,由科技部委托973计划专家顾问组进行学术咨询后,列入年度计划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973计划项目设一名首席科学家,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研究队伍,聘任课题负责人;
(三)把握学术方向和研究重点;
(四)开展学术交流,推动科学数据共享;
(五)提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方案;
(六)组织项目年度总结、中期总结,验收课题;
(七)接受科技部和财政部组织的检查,支持专家组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首席科学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水平高,开拓创新能力强;
(二)组织、协调能力突出;
(三)作风民主、严谨,无学术不端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
能将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项目的组织、协调与研究工作;
(五)在申报项目当年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二十七条 重大项目首席科学家组建项目专家组,协助首席科学家组织实施项目,对涉及研究方向、研究计划、研究经费、研究队伍等方面的重大调整提出咨询意见。重大项目专家组一般由7—9人组成,其中不承担项目研究任务的同行专家应不少于3人。
第二十八条 科技部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等作为项目依托部门,协助进行项目组织实施的监督与管理。项目依托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督促项目实施,协助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项目研究计划、调整方案和结题等提出审查意见;承担其他需要组织协调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首席科学家所在单位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课题是项目实施基本单元,课题承担单位按照加强法人单位管理的要求,为课题组织实施提供服务和保障,规范管理,加强监督。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经费管理,为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研究成果管理;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审查项目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以及项目其他上报材料。
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课题经费管理,加强对外拨经费的审查和监督,为课题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负责课题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国有固定资产和研究成果的管理;协调处理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审查课题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以及课题其他上报材料;接受科技部、财政部及专家组的指导、检查和验收等。
第三十条 项目计划任务书是项目实施的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由科技部与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和项目依托部门签订。项目首席科学家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同课题负责人和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计划任务书,作为课题实施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课题设置、研究队伍、研究经费等重大事项调整或变更时,项目首席科学家通过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按程序向科技部报告并提请审批,核批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或课题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科技部可予以终止和调整:已重组为重大科学目标导向项目;原定研究方案不可行;与国家其它科技计划内容重复;因项目承担单位承诺的配套条件不落实而影响研究工作的开展;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违反财经纪律等。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首席科学家每年年底前应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按规定要求向科技部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实行中期评估制度。项目实施两年左右进行一次中期评估,科技部委托领域专家咨询组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专家组主持,重点评估项目的工作状态和研究前景,明确项目的研究计划和目标,调整和优化课题设置、经费和人员配置。根据中期评估结果,科技部与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和项目依托部门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项目首席科学家与课题负责人和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满或终止执行应进行结题验收。若由于客观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结题,项目首席科学家应商项目依托部门向科技部提出提前或延期结题的申请。提前或延期结题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由科技部统一安排。
第三十六条 结题验收工作包括课题验收和项目验收两个阶段,项目验收在课题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主要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和项目结题验收总结报告。课题验收主要依据课题计划任务书、课题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和课题结题验收总结报告。
第三十八条 课题验收由项目首席科学家主持,会同项目依托部门组建课题验收专家组,对课题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
课题验收重点是课题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课题对项目总体目标的贡献、研究队伍创新能力、人才培养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由科技部组织,委托项目验收专家组分领域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进行。
项目验收的重点是项目研究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研究成果的水平与创新性、项目首席科学家作用、研究队伍创新能力、优秀人才培养情况,以及项目组织管理等。
第四十条 按照《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要求,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按项目类型实行分类评价。对于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项目,重点评价重大科学问题的解决程度和针对性,研究成果预期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实质性贡献和作用;对于科学前沿项目,重点评价研究成果的原创性和科学价值、对学科发展的推动作用及国际影响。
第四十一条 科技部将项目结题验收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知识产权与成果管理
第四十二条 973计划加强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及其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定》等执行。
第四十三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按照科技部有关科学数据共享和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按时上报项目和课题有关数据。
第四十四条 项目(课题)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资助”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National Key Basic Research Program of China”或“973 Program”。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973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2006] 330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