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类—
(财教[2008]233号)
中央部门所属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升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原始创新水平与高层次 人才培养水平,财政部、教育部从2008年起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探索建立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稳定支持的长效机制, 经费主要用于支持高校开展自
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 特别是代表学科发展方向的基础研究和体现前瞻布局的研究工作。经费由各高校在使用范围内根据本校基本科研需求自主安排使用。
二、各高校对经费分配与使用必须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 标,不搞平均分配,不搞照顾性分配。要探索符合基础研究基本规律的科技资源配置方式与人员评价制度,并以此推动高校内部
科技体制、管理机制的改革与创新,使高校能够建立起有利于自 主创新、有利于创新人才培养的制度与文化氛围。
三、基本科研业务费重点支持青年教师、在校研究生在科研 领域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活动和高校参与国家项目竞争前的培
育。经费使用一般应依托高校已有的科研条件、设施和环境。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博士毕业生研究资助。支持尚未独立承担国家级各类科研 项目的在高等学校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毕业生,在基础研究等领域开展自主选题的交叉性研究或探索性前沿研究。
2. 开展交叉学科研究。支持高校以科学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排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交叉科学和复杂体系研究为对象开展交叉研究。
3. 开展新兴学科研究。支持青年科研人员或团队在一些新兴学科领域开展前瞻性研究。
4. 结合本校实际,探索对具有创新思想的科研人员、团队及在读研究生自主选题研究的支持。
四、各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分配须按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 的原则进行。资助项目应通过校学术机构的评议、评审,资助方
案须在校内公示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教育部。
五、各高校应对申报的自主科研项目进行检索、查新,避免与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等竞争性选题及企业单位已有成果、已公布有重大进展的科研项目重复安排,同时,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外,还应避免重复国际上己做过的工作。
六、各高校按规定程序确定的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项目,高校法定代表人与项目负责人等各有关方面应签订项目任务书,明
确约定各方权责关系,并实行有效的追踪问效制度。申请研究项目有进展但经费不足的,可再申请追加并按程序审批。
七、各高校应建立科学、严格的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管理制 度。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编制分年度经费需求预算,经
有关部门审定后按项目执行进度据实安排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八、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可用于助研人员补助,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院所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 含科研房屋占用费 ),不得提取管理费。
九、各高校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具体分配、使用、考核等全过程管理,定期向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高校基本科研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十、各高校应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教[2006]288 号),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加强对本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各高校制定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须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