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法律法规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清理检查直属高校资金往来情况,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4-12-31   点击数:

教财[2002]2

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高等学校为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开展了不同形式的投资活动,为增加学校收入作出了积极贡献。然而,一些学校由于对投资行为缺乏风险意识、论证不足,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出现了应收及暂付款不能收回、银行存款和信托存款被骗、产业投资失误等现象,给国家和学校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加强资金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资金安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将清理检查直属高校资金往来情况,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资金管理的领导,明确校内各级管理层的经济责任
  各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从多方面采取措施,确保各级经济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和落实。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学校资金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必须迅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认真防范和纠正影响资金安全方面的问题。各校的校()长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的财务工作负有法律责任,主管财务的校()长或总会计师对学校的资金管理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各校必须将资金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哪个层次上出现问题,就要追究哪个层次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实行会计委派制
  各校必须明确划分校内各单位在财务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不得在管理上重校级轻基层。对重要的经济活动如对外投资、向银行贷款、重大资金支付等,要归口学校集中管理。尤其是要将校内结算中心的核算与管理纳入学校财务处的范围之内。各校校内结算中心的主要任务是适当集中财力,加强内部资金管理,防止体外循环,不得超出业务范围从事非法集资、高息揽存、储蓄或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
  各校还须切实加强对二级单位(包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财会字[2000]12)的有关规定,对二级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学校要明确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与被委派单位的关系,发挥委派会计人员的监督作用,保证委派会计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同时,也要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监督和审计。
  三、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堵塞漏洞,杜绝隐患
  各校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建立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堵塞漏洞,杜绝隐患。各校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2.应针对资金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各校的财务处长对每月的银行对帐单必须认真审核,审核签字后,再交由本校的审计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并报经主管财务的校()长或总会计师审签后与当月的会计凭证一同保存。
  3.必须选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的财务负责人和资金业务办理人员。
  4.对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和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5.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6.对于重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经过学校领导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转移资金等行为。
  7.要对银行帐户进行清理整顿,加强银行帐户的集中管理。银行帐户的开立,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的有关规定。各类银行活期存款转存定期存款业务(包括定期存款到期续存),以及各类资金的借出款项必须严格执行授权批准程序,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调查,确保资金的安全与合法,严禁办理银行柜台外业务,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资金。
  8.学校取得的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帐,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帐外设帐,严禁收款不入帐。
  四、依法从事对外投资活动,加强对外投资的科学论证
  各校应建立对外投资决策集体审议联签责任制度,各项对外投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杜绝个人舞弊行为。要加强投资项目的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的会计控制和审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同时,各项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五、加强内审工作,建立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
  各校须根据《审计法》、《会计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内审机构,加强内审工作,建立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
  各校审计部门须对资金的真实性、完整性、资金收支业务的合法性,以及资金核算、帐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对学校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审批程序以及投资项目的会计核算、投资收益、投资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审计或审计调查。内审发现的问题,必须严肃处理。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同时,对内审工作也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一旦发现该审未审、该处理末处理的问题,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校还要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六、各校须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
  各校必须高度重视此次清查工作,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财务的副校长任副组长,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清查工作组,对以往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认真彻底地清查。清查要求如下:
  ()清查范围。清查的单位范围为学校事业法人下的各级财务机构,包括校财务处(部、室)和各二级单位(包括结算中心)财务机构;清查的资金范围包括事业资金、科研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及其他资金。
  ()清查的具体内容
  1.应收及暂付款。各校须将单笔金额50万元以上,且时间已达2年以上尚未收回的款项,分别向教育部、财政部书面报告,要对形成的原因逐项说明,并报告拟采取的处理措施。
  2.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定期存款。各校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定期存款,要请存款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确认件。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出具确认件的存单和到期末收回的存单,须分别向教育部、财政部书面报告,要逐笔说明原因,并报告拟采取的处理措施。
  3.对校办产业投资。各校对非正常运转的企业(主要指进入关停并转的企业)投资,分别向教育部、财政部书面报告,逐个说明原因,并报告拟采取的处理措施。
  4.其他对外投资。各校对校办产业投资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应逐笔按附件四列出。对不能收回的短期投资项目,要分别向教育部、财政部书面报告,逐项说明原因,并报告拟采取的处理措施;对长期投资项目,要逐项报告收益情况。
  5.各校须对1996年以来单笔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款项分别向教育部、财政部专题报告,并须说明原因和处理办法。
  6.其他需说明的资金往来情况。
  ()清查时间。上述清查内容的截止日期为20011231日,清查情况须在2002331日之前按以上要求分别向教育部、财政部书面报告,附件及软盘(Excel表一份,软盘二份)一并上报。
  在各校自查之后,教育部、财政部将根据自查情况在适当的时候对部分学校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各校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如对有关问题隐瞒不报的,教育部、财政部将按经济责任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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